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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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年。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批准决定。
2、住院病历在住院期间由病区护理部保管;除医务人员外,无关人员禁止翻阅病历,但患者可就有关问题向主管医师、护士咨询。
3、病人各种检查、化验结论应在出报告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4、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当天整理完毕,科级质控应在三天内完成,并送达病案管理部门,两者须有移交记录。
5、院级质控应在一周内完成,并整理归档。
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离开病区时,应由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和保管。
7、任何机构、个人要求复印、复制、查阅病历必须由医务科批准,管理人员按规定完成复印等。
8、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病案,不得将病案带出病案室。
9、存放病案库房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火、防晒、防腐、防害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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