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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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0〕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历城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历城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驻区金融机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效,全面加大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历城辖区的金融机构。当年新开业的金融机构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 设立历城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2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对象为被考核单位,其中50%作为工作性补助直接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符合区内其他类似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奖励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奖励标准。按照银行、保险及保险中介机构两个类别评价,各设三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应奖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结果运用。年终考核排名前三的机构,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在资金存放业务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季度考核结果,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通报其上级机构。年终考核结果,将以区政府名义通报其上级机构。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银行分(支)行
从区内存贷比、贷款额度、贡献额度、区属平台授信、服务创新、行业协调配合等6个维度进行考核。
(二)保险及中介机构
从贡献额度、赔付额、险资投资、服务创新、行业协调配合等5个维度进行考核。
(三)加分项
协助引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类机构落户,或多方争取资源的,给予加分。为历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对各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以日常工作、季度考核及要求提报材料为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作流程。
(一)材料报送。被考核单位参照考核奖励办法准备评审材料,并将材料装订成册报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二)专家审核评分。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被考核单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三)确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综合考量有关单位工作成效、整体表现、季度考核成绩等因素,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四)奖励资金发放。奖励资金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发文拨付。
第十一条 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将相关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金融机构。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处罚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相应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否决制,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受奖资格:
(一)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挤兑等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及经济案件或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的;
(四)其他影响考核评价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政策性因素等),严重影响得分名次的,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或预算调整,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