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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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职责。
1.区、街道两级要结合实际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审查、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等考评体系,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扣减相应分数。2.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文物分布的街道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消防工作,并依法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涉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处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教育、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各渠道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在文化旅游市场执法检查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4.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责任。考古、勘探工地由项目负责人对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措施。
区文物管理和执法部门、街道文化站、文物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要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设施运行、应急演练处置、安全责任落实等重点工作。2.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等问题。3.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文物巡查管护等人防措施经费,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4.文化和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方式:0531—889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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