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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11370112004203737J-A/2020-3804337
国内贸易、供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济历城政办发〔2020〕3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0-09-02
2020-09-02
2021-12-31
失效
有效期届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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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关于重点发展“十强”产业的部署要求,根据《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历城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引进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新能源、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医疗康养、高效农业等十大产业(以下简称“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项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新落户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年地方

经济贡献

对企业的扶持

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金额

人数

2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3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

贡献50%

3人

4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4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

贡献60%

5人

8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5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

贡献70%

7人

16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6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

贡献80%

9人

30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7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

贡献100%

10人

2.年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200万元的具有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特征、发展潜力大的各类企业,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建议给予扶持。

3.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促使中小微企业在历城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扶持标准与本政策新引进、驻区企业一致,其年地方经济贡献以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为计算依据。

4.对符合总部企业省级认定标准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装修补助。对符合《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选择享受该政策,也可选择享受我区的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以申请扶持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年地方

经济贡献

对企业的扶持

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金额

人数

200万元

按增加部分2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0%

5人

500万元

按增加部分3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0%

7人

3000万元

按增加部分50%扶持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80%

10人

三、对楼宇、园区的扶持

(一)扶持对象

1.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

2.落户并入驻上述楼宇、园区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楼宇、园区经营者的扶持

(1)鼓励经营者自持产权。自持面积达到70%以上,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经营者1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产业集聚。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形成产业集群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经营者1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对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进行提升改造。对提升改造并充分再利用,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的经营者,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入驻楼宇、园区企业的扶持

(1)入驻村民保障房的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元/平方米或符合保障房产业规划的,3年之内免租金,并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20%装修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企业,若购置所入驻楼宇或园区房产,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50%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各发展主体(包括各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建设、租赁、购买楼宇和园区,为企业免费、优惠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厂房、公共服务平台、生产设备等。各发展主体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企业入驻标准并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招商引荐人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二)奖励标准

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类项目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出历城区,否则责令退回补助。

(二)本政策与区政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如有重叠的,企业择优选择一种。

(三)本政策可以叠加省、市相关政策,各级政策区级财力承担部分的总和,以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四)对引进的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地方经济贡献高、促进就业明显的“引爆型”重大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五)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六)本办法由济南市历城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以兑现工作指南为准(见附件1),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标准的扶持(奖励)对象,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兑现工作指南

            2.关于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相关材料的说明


附件1

兑现工作指南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济历城政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招双引”项目联审会议制度,随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扶持资金。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二条  严把受扶持企业审核关,简化审核认定程序,审核分四个环节进行。

(一)申报。根据扶持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分五类扶持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报属地街道初审。

(二)初审。各街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双招双引”项目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三)认定。根据街道初审情况,区投资促进局根据“双招双引”项目联审会议制度要求及时将政策兑现议题提交项目联审会议集体研究,会前将街道初审的材料发送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对。经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四)兑现。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属地街道,由街道对企业及时兑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双招双引”项目联审会议成员单位要强化工作协调配合,为企业申报扶持提供全方位服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因非正常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历城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补贴款项。对骗取、挪用、截留企业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附件2

关于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相关材料的说明


根据《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济历城政办发〔2020〕3号),有关企业可视自身情况申请扶持奖励,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新引进企业落户扶持所需材料

(一)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纳税明细;

(三)申请奖励高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式职务任命文件、税务部门认定的个人纳税明细;

(四)年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2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评估文件;

(五)申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扶持的,还需提供为新引进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新引进企业明细(市外企业比例达到50%以上);

(六)申请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驻区企业发展扶持所需材料

(一)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纳税明细;

(三)申请奖励高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式职务任命文件、税务部门认定的个人纳税明细;

(四)申请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楼宇、园区经济扶持所需材料

(一)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纳税明细;

(三)申请楼宇、园区经营者扶持的,需提供楼宇、园区纳税产业入驻率、产业集群比例、出租合同、园区面积等证明材料;经营者自持产权的提供自持面积及相关房产证明;

(四)申请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提升改造扶持的,需提供相关建设项目投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五)申请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入驻楼宇、园区企业扶持所需材料

(一)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纳税明细;

(三)购置所入驻楼宇或园区房产的,还需提供购置房产证明等;

(四)入驻村民保障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费用证明等;

(五)申请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招商引荐人奖励所需材料

(一)社会化招商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二)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明、项目引荐证明,所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纳税明细、签约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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