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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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64号)和《济南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市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济南市下达我区用于支持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补贴、财政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第五条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历城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批复》(济历城政字〔2021〕15号)文件,由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用途,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对入驻集聚区服务机构的奖补;
(三)“五个中心”建设;
(四)符合大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三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
第七条 历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线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招采工作,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聘请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团队,推动集聚区快速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九条 面向全国招引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根据服务机构的经营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等综合评定,连续奖励3年。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每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建设“五个中心”,每个中心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一)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上市辅导中心及上市公司科创题材并购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黄河流域地理标志产品交易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相关项目,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预算视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助的申报、评审(审核)、立项、验收等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审计、评估以及各项专业性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核准制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申报通知;
(二)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申报通知;
(二)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组织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对项目进行统一评审;
(四)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将专家评审确定的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根据公示结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工作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六)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对项目实施中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七)项目实施期满后,由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进行验收(如有需要审计的项目可进行审计),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终止合同;
(八)项目资助资金拨付由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等要求的;
(二)逾期不申报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四)按照项目评审制方式申报的项目单位,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申报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违反《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及《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本办法可根据申请资金规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济南市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科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预算表
附件:
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预算表
(以实际年度预算为准,单位:万元)
名称 | 总金额 | 经费来源 | 经费项目名称 | 项目用途 | 项目金额 |
集聚区建设经费 | 1860 | 中央资金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295 |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奖励经费 | 奖励入驻服务机构 | 850 | |||
集聚区线下建设五个中心 (小计:430万元) |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 100 | |||
企业科创板上市辅导中心 | 50 | ||||
上市公司科创题材并购中心 | 50 | ||||
黄河流域地理标识产品交易中心 | 80 | ||||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 | 150 | ||||
集聚区运营费 | 服务平台运维、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赛事、人才智库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站点建设、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等业务。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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