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4〕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9月11日批复的《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历城政办字〔2023〕2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以人为本、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落实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究部署的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3 救灾应急指挥部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区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救灾应急指挥部原则上设立1名总指挥、3名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一级响应时区长为总指挥,其他情形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宣传部、人武部及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新闻舆情、监测评估、抢险救援、社会治安、综合保障、医疗卫生防疫、救灾捐赠、交通运输、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公室、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记录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功能组、各单位参与救灾工作。
(2)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及区融媒体中心等组成。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跟踪灾情舆论动态,做好舆情监测工作。
(3)监测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密切监视、监测灾区灾情的发展;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预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抢险救援组
由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抢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开展工程抢险、维修、加固通往灾区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清理灾区现场等。
(5)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市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综合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建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金融办、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联络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的综合保障工作,接受和安排外地支援的救援队伍、志愿人员;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牵头组织在安全的地点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设置配套的生活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发放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减灾物资;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和市场供应。
(7)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实施灾区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和运送转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源和食源性疾病,防止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8)救灾捐赠组
由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侨办、区融媒体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9)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组织运输伤亡人员、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生产和生活物资及装备;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10)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组
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组织生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的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6)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健全以区级灾害信息员为主体、街道级灾害信息员为支撑,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补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体育、地震、气象、林业、海洋、渔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告。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每日10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 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并逐级上报。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应急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应急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应急局应在报请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 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级。
5.1 三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受灾街道保证灾害信息员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灾情发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受灾街道应于每日9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
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人武部联络协调驻济有关部队、武警、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
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
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人武部联络协调驻济有关部队、武警、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
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一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指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参加的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区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
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区人武部联络协调驻济有关部队、武警、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
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
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建议,按程序调整响应等级。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并向相关街道通报,所涉及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督促灾区街道落实救灾政策和措施,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并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指导各街道于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各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区评估情况,区应急局确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2.4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一般自然灾害(启动区级三级灾害救助响应的),待灾情稳定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启动区级二级以上灾害救助响应的),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在济南市指导和支持下,制订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街道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备案。
6.3.2 根据街道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应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对上争取、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3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政府和各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4 加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支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交通、交警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指令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配备救灾必需的移动(卫星)电话、无人机、布控球等设备和装备。
7.6.2 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和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明确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 宣传教育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督促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