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21]1号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17日(不含春节假期2月11日至17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nslcqzjwfwzs@jn.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历城区工业北路121-1号
联系人:季 峰 朱希亮
电话:15628930639
附件:《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项目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拟房屋征收范围
拟房屋征收范围为:南起胶济线黄台站东咽喉,沿胶济线北侧走行,跨大辛河后折向北,沿大辛河东岸走行,上跨工业北路至大辛河与小清河交汇处折向东北,接入济青高铁济南东站西咽喉,线路长度10.47公里,涉及征迁红线18米,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约34户(以认定后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1400平方米,附属物面积约149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道路桥梁管理中心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拟签约时限为15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相关补偿。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
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行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对档选房,安置房拟定于华山片区中海锦城,为框架结构高层住宅(详见附件)。具体选房配档表如下:
分档 | 被征收房屋情况 | 安置房屋情况 | |||||
套内面积 | 户型 | 楼号 | 房型 | 建筑面积 (㎡) | 套内面积 (㎡) | 公摊面积 (㎡) | |
一档 | 40以下 | B2 | 4# | 2房1厅1卫 | 58.60 | 41.40 | 17.20 |
6# | 2房1厅1卫 | 57.64 | 41.67 | 15.97 | |||
7# | 2房1厅1卫 | 56.82 | 41.67 | 15.15 | |||
B3 | 7# | 2房1厅1卫 | 76.73 | 56.27 | 20.46 | ||
二档 | 44.73-47.54 | B4 | 7# | 2房2厅1卫 | 85.00 | 62.33 | 22.67 |
85.20 | 62.48 | 22.72 | |||||
三挡 | 68.43-69.34 | A6 | 3# | 3房2厅1卫 | 113.36 | 87.48 | 25.88 |
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有跨档选房需求的,由本人提出跨档选房书面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可进行跨档选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跨档选房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起始时间自每户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截止时间拟定为2021年12月(最终以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为准),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四)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包括预签约及搬迁之日起)起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日但不超出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10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无租赁户的公有住宅房屋,只发放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用和搬迁费用,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等费用。
(四)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资格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规划平面图、户型图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