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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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nslcqzjwzsglk@jn.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历城区山大南路31号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王文芹,王文君
电话:88080659
附件:《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山大南院危房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拟房屋征收范围
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山东大学南宿舍区内部道路,南至山大路公路局宿舍,西至山大路,北至山大南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山东大学南院宿舍区1-6号、11-14号住宅楼及沿山大路东侧房屋,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房屋144间,房屋面积约1.24万平方米;非住宅2户,房屋面积约0.16万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有关事项
(一)鉴于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住宅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被征收人即可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预评估机构确定预评估价格,按照预评估价格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待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善协议,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有关事项公示期满,被征收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预补偿协议的需携带预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限为7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该项目为政府组织的危房改造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结合项目性质及初步规划意见,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产权调换房屋。
(二)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济政发〔2021〕6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者自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助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 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
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
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
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
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
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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