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济(历城)征告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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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3〕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包含两个地块,其中西地块:东至七里河路,西至山大五宿舍和规划学校,南至规划学校,北至区税务局;东地块:东至济南医疗器械宿舍,西至七里河路,南至良固大厦,北至产学研基地。详见项目征收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城发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6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和环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历城区税务局南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包含两个地块,其中西地块:东至七里河路,西至山大五宿舍和规划学校,南至规划学校,北至区税务局;东地块:东至济南医疗器械宿舍,西至七里河路,南至良固大厦,北至产学研基地。详见项目征收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518户,房屋建筑面积约4.05万平方米;非住宅6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城发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中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6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行改建地段安置和就近地段安置,对档选房。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其中改建地段回迁安置房屋总计306套, 就近地段安置房源为电建洺悦府6号楼、11号楼,房屋总计146套 (详见附件,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改建地段安置房屋对档分类表
分档 | 被征收房屋情况 | 安置房屋情况 | ||||||
套内面积 | 户型 | 楼号 | 房源 | 房型 | 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公摊面积 (㎡) | |
一档 | 43-48 | A-1 | B-1# | 68 | 两室两厅一卫 | 68.02 | 50.51 | 17.51 |
二档 | 53-62 | A-2 | B-2# | 80 | 两室两厅一卫 | 85.33 | 63.36 | 21.97 |
三档 | 65-71 | A-3 | B-1# | 52 | 三室两厅一卫 | 97.86 | 72.67 | 25.19 |
四档 | 74-83 | A-4’ | B-1# | 18 | 三室两厅两卫 | 112.76 | 83.73 | 29.03 |
A-4 | B-2# | 40 | 112.76 | 83.73 | 29.03 | |||
五档 | 86-90 | A-5 | A-4# | 24 | 三室两厅两卫 | 128.65 | 93.89 | 34.76 |
六档 | 94-103 | A-6 | A-4# | 24 | 三室两厅两卫 | 141.71 | 103.42 | 38.29 |
合计 | 306 |
就近地段安置房屋对档分类表
分档 | 被征收房屋情况 | 安置房屋情况 | ||||||
套内面积 | 户型 | 楼号 | 房源 | 房型 | 建筑面积 (㎡) | 套内面积 (㎡) | 公摊面积 (㎡) | |
一档 | 82.4以下 | B | 6 | 51 | 三室两厅两卫 | 109.75 | 78.89 | 30.86 |
A | 6 | 42 | 三室两厅两卫 | 114.76 | 82.49 | 32.27 | ||
二档 | 82.7-94.73 | E | 11 | 45 | 三室两厅两卫 | 129.46 | 94.92 | 34.54 |
E’ | 11 | 8 | 三室两厅两卫(1-2楼) | 129.23 | 94.75 | 34.48 | ||
合计 | 146 |
注:安置房源最终方案以选房前公布的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有跨档选房需求的,
在对档选房、签约后,由本人提出跨档选房书面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可进行跨档选房。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七、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自被征收人腾空交验空房之日起进入过渡期,逾期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
选择就近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该房源为现房,无过渡期限。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如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提前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退回多领取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含已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0日但不超出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4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含已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30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4.安置房规划平面图、户型图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助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 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
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
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
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
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
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附件4 附件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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