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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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24〕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订)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4〕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历城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大辛河(新泺大街-小清河段)、全福河(二环东路-胶济铁路段)、小汉峪沟(胶济铁路-工业北路)。其中大辛河(新泺大街-小清河段)征收范围北至小清河,南至新泺大街;全福河(二环东路-胶济铁路段)征收范围北至胶济铁路,南至花园路;小汉峪沟(胶济铁路-工业北路)征收范围北至工业北路,南至胶济铁路,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时限为1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
治理工程(历城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历城段)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济南市大辛河与巨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历城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经市政府令第285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大辛河(新泺大街-小清河段)、全福河(二环东路-胶济铁路段)、小汉峪沟(胶济铁路-工业北路)。其中大辛河(新泺大街-小清河段)征收范围北至小清河,南至新泺大街;全福河(二环东路-胶济铁路段)征收范围北至胶济铁路,南至花园路;小汉峪沟(胶济铁路-工业北路)征收范围北至工业北路,南至胶济铁路,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非住宅4户,房屋面积约1.51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签约时限为10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房屋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附属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无法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补偿的,可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名称 | 单位 | 补助费(元) |
固定电话 | 部 | 140 |
宽带网(住宅) | 端口 | 180 |
宽带网(非住宅) | 端口 | 380 |
空调 | 台 | 40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400 |
注:其他大型设备设施迁移费及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附件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24砖院墙 | M2 | 160-180 |
12砖院墙 | M2 | 80-100 |
砖石(乱石)院墙 | M2 | 180-200 |
院落内砖铺地面硬化 | M2 | 60-80 |
院落内水泥地面硬化 | M2 | 60-90 |
防盗网 | M2 | 80-120 |
栅栏式防盗门 | 个 | 300-500 |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 个 | 800-1200 |
塑钢、彩铝窗 | M2 | 180-220 |
断桥铝窗 | M2 | 300-400 |
卷帘门 | M2 | 200-260 |
玻璃钢防雨罩 | M2 | 60-90 |
雨搭 | M | 50-70 |
注: 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塑钢、彩铝窗、断桥铝窗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附件3
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乔木 | 胸径5厘米以下 | 10—30元/棵 | —— |
胸径6—10厘米 | 30—60元/棵 | ||
胸径11—15厘米 | 60—70元/棵 | ||
胸径16—20厘米 | 70—120元/棵 | ||
胸径21—25厘米 | 120—240元/棵 | ||
胸径26—30厘米 | 240—360元/棵 | ||
胸径31—40厘米 | 360—480元/棵 | ||
胸径40厘米以上 | 480—600元/棵 |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10-20元/墩 | 1.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2.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 |
一年生以上 | 20-30元/墩 | ||
果树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60-90元/棵 | 包括苹果、梨、桃、石榴、山楂、杏、无花果、枣、柿、樱桃、核桃等。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200-300元/棵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400-800元/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80-300元/棵 | ||
注:未列明的其他树木补偿标准,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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