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 济南市历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济南市历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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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 济南市历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济南市历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济环历城分字〔2024〕10号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
《济南市历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
济南市历城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济南市历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历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济南市历城区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
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
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历城区投资促进局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
济南市历城区融媒体中心
2024年5月13日
济南市历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济南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以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为抓手,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
通过实施本方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在2023年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联网的基础上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5年,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筑牢声环境管理基础
(一)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在2023年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的基础上,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各街道落实,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需各街道落实)
(二)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安排,配合市级部门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
(三)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区县(功能区)应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2024年年底前,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历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噪声源头管控
(一)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督促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二)落实建筑隔声设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开展竣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督促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督促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推广先进降噪技术。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一)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督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低噪声设备、运输工具,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督促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开展针对性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
(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涉工业企业的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各街道按职责负责)
(三)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
(四)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按要求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并及时发布或更新。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动监测,保留原始监测数据,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
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一)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推动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探索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地考核内容,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后,纳入信用管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负责)
(二)严格施工管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业的,要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安装噪声显示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城管局按职责负责)严格办理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配合)
六、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一)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重型物料运输车等易造成噪声污染重型货车的管控。(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营单位要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其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保持良好减振、降噪效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加强道路养护。及时养护道路,修缮破碎路面,提升路面平整度,鼓励铺设低噪声路面。加强对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科学设置管控措施。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反馈,由市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鸣的路段、时间,设置标线、标志。选取噪声影响严重区域,开展专项行动,通过违法鸣笛抓拍、车辆限行、限速、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或疾驶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负荷。(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科学优化货运车辆通行路线、行驶速度和通行时间,降低道路交通运输噪声的影响。(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按职责负责)
(五)推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内河、港口船舶行驶噪声监管,行驶船舶应符合相关噪声级规定要求。船舶航行、靠泊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七、统筹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一)加强营业场所噪声管控。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引导其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负责)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人为噪声如大声喧哗等,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和机关周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居民(业主)委员会做好配合,做好辖区内广场舞、公共场所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限定活动范围、规模,调整活动场地。(各街道负责)各街道、公共场所所属管理单位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管理者责任,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采取设置市民公约、定向音箱、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公共场所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经街道等职责部门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街道、公共场所所属管理单位、区公安分局按职责负责)
(三)营造宁静氛围。推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和音量,优化各类广播及音响设备布设位置和朝向,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区教育局负责)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推动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对噪声污染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住宅区噪声监管。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督促室内装修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积极发挥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动员引导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调解处理噪声污染纠纷的能力。(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按职责负责)
(六)开展“宁静小区”建设活动。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建设“宁静小区”,引导居民依法自我管理和约束,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提升噪声监管能力
(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监管。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各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强化管理保障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政策资金统筹,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九、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
(一)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负责)
(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结合,鼓励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区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按职责负责)
(三)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公告。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发挥部门合力,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备考环境。(区教育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历城广播电视台配合)
(四)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倡导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区文明办负责)
(五)实施全民行动。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营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