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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印发《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12MB2832820R/2023-6401536
林业
济历城林字〔2023〕60号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3-05-26
2023-05-26
有效

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印发《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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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印发《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历城园林字〔2023〕60号


各街道办事处、国有黑峪林场:

现将《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3年5月26日


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区生态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总目标,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济南市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区日常巡护、发现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履行护林防火职责的专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护林员队伍的建设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定及街道(林场)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督等。街道(林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以及日常管理与奖惩考核等。村(居)委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

第四条 护林员的具体管护区以街道(林场)与其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规定为准。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任务

第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开展森林资源巡查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涉林案件协查等工作及时上报管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相关事项。

进入森林防火期,护林员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法)用火行为,及时发现、上报火情,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着装上岗,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巡查管护,制止一切野外违规(法)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并积极参与救火;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捕滥猎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七)完成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及街办(林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护林员的选拔聘用

第六条 护林员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至60周岁,表现优秀的护林员可放宽至65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合法交通工具和移动通讯工具。

(五)非现任村两委成员。

(六)非其他兼职领取报酬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各街道(林场)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路线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公开选聘护林员管护。护林员的人均管护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根据管护区域的面积大小、难易程度,森林防火期一个责任区也可安排多名护林员进行巡护。

第八条 护林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选聘,采取个人自荐、村委会推荐等形式选出,报街道办事处(林场)审查、批准、公示后聘用,并报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备案,发放《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

第九条 由街道办事处(林场)与护林员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区域、面积、职责等。管护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优先在当地村民中选聘护林员,并报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备案。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指导各街道(林场)开展对护林员政策法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街道办事处(林场)具体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上岗培训、因故更换、调配、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护林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统一标识。森林防火期内护林员配穿印有“森林防火”字样、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橘红色马甲,做好巡查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将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落实到森林防火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日常检查情况反馈各街道(林场)计入奖惩考核。

第十四条 各街道(林场)要切实履行检查、督促、考核职责,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护林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道(林场)可直接予以辞退。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合同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合同期内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致使责任区域内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较为严重的。 

(四)合同期内责任区域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五)因身体条件、家庭等原因不适宜再从事护林工作的;

(六)拒不服从管理的,连续发现3次缺岗漏岗的。

第五章 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管护费由各级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构成,各街道(林场)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报酬由下列渠道安排列支:

(一)国家、省、市财政下拨的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费。

(二)区县本级财政预算。

(三)街道办事处自行筹集。             

(四)其他项目下拨的护林员补助。

第十七条 各街道和林场应当在当地信用社为护林员设立“一本通”账户,各街道(林场)根据护林员管护考核结果制定管护劳务费结算明细,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并公示后报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分别在6月和12月两次直接拨入其“一本通”账户。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或街道(林场)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于非法侵占护林员管护费的,视情节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护林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 护林员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区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区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林场)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进行半年考核,11月底前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护林员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报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与护林员报酬奖惩和聘用挂勾,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员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管护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管护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聘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记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90(含本分)分以上为优秀,考核70-90分为合格,考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出现私自罚款行为,出现监守自盗、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每月累计请假5天,扣发劳务费100元,旷工1天扣发劳务费100元。不按时签到视为旷工。

(三)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及街道(林场)检查时,护林员一次不在岗,提出批评;两次不在岗,书面警告,并扣发劳务费100元;三次不在岗,直接辞退。

(四)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区、街道(林场)两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每次扣发劳务费100元。

(五)管护区内发生毁坏幼树行为,发生盗伐、滥伐成材树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的,扣发劳务费200元。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辞退。

(六)管护区内发生开垦林地、采石、采沙、采土而破坏植被行为不能及时上报制止的,扣发劳务费200元。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辞退。

(七)管护区内发现有违法狩猎、砍柴、采种、采挖树木根桩、破坏树穴地堰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不能及时制止上报,每发现一次扣发劳务费100元。

(八)管护区内的护林房、宣传牌、防火监控、语音卡口、封山育林界桩标牌等护林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扣发劳务费100元。

(九)在管护区内有野炊、烧荒、烧地堰等行为未及时上报并制止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劳务费100元,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扣发劳务费200元,情节较重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发生盗伐、滥伐、破坏林木等案件,能抓获当事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证据的,一经核实,奖励200元。

(二)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案件能抓获当事人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证据的,一经核实,奖励200元。

(三)举报非管护区内重大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及森林火灾案件的,一经核实,奖励200元。

(四)对本年度管护区内无火警火灾、盗伐滥伐、毁坏树木等违法行为,圆满完成管护任务且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授予“历城区优秀护林员”称号,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历城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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