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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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5〕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
(联系电话:区水务局农水部,8278109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二、等级划分
三、应急预案体系
四、预防和预警
五、应急响应
六、应急处置
七、应急保障
八、后期处置
九、附则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
一、总则
(一)预案目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水农字〔2024〕4号)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提高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各街道的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工程现状和水源分布等特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农村供水水源水量严重不足;
2.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4.因人为破坏导致的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供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件的隐患。
2.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供水突发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区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及农村供水统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二、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区级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2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万人以上(含1万人,下同)2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Ⅲ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影响范围为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下同)1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万人以上(含0.1万人,下同)0.5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两级:
1.区级应急预案。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务局备案。
2.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急预案。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要制订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1.区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当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视情决定成立历城区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当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按照指令实施应对工作。
(3)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
(4)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各涉农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
(1)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区域一般(Ⅳ级)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力量支援配合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急处置;
(2)协助统管单位进行原水及清水调度、应急送水、水源地保护等供水应急保障工作;
(3)掌握本街道供水安全信息,指挥、协调本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做好信息收集报告、风险隐患排查、应急资源储备、宣传动员等工作。
3.区农村供水统管单位是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和应急处置的先期力量,负责:
(1)制订科学合理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
(2)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3)负责保障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和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全区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报告;执行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抢险抢修、应急送水、水质控制、信息报告等工作;
(6)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农村供水统管公司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通过水行政部门及街道办等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预案等级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安全服务电话,报区水务局备案。
(二)监测信息
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结合实际,科学有效地制订应对措施。
农村供水统管公司、群众发现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建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应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三)预警
1.预警等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表示。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区水务局审编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水务局联合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统管公司通过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3.预案编制
区水务局编制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4.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不足,各街道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应及时向区水务局提请研究决定应急供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供水统管公司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通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区水务局牵头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受影响区域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经检测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经研究由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报告,并先期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区水务局在获取准确信息后,应根据预案等级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应供水安全事件四个不同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二级,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的同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水务局负责处理全区供水安全事件的组织和协调区域内事故应急、抢修、排险、救护、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前期的处置。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Ⅰ级)及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由区水务局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水务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动员力量投入饮水安全应急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工作会商会议纪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事发地街道和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做好应急供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街道、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饮用水。
按照会商要求和现场工作需要,明确各单位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前期进行处置,并在区安全应急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在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农村供水统管单位与属地街道一同做好宣传,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及一般供水安全事件(Ⅳ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由区水务局牵头处置,事发地街道、统管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配合。
1.区水务局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立即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启用备用水源和运输车辆,动员街道、村干部,组织群众,全力投入工作,确保群众尽快用上安全饮用水。
2.在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农村供水统管单位与属地街道一同做好宣传,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4.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区水务局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应急处理
1.抢险救灾
当发生农村供水安全事件,造成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采取向受影响区域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
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优先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2.医疗救护
区卫健局要及时对事发地加强水质监测、报告,指导农村公共供水统管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积极配合医疗救护队开展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机构也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恢复供水。
4.宣传动员
在发生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各级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恐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5.应急结束
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根据预案等级,由相应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区农村供水统管单位应协助事发地街道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六、应急处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农村供水统管公司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对于冬季气温过低或冰雪天气极大影响长时间无法正常供水,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对应的应急响应,并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一)水厂(加压站)部分
1.水厂(加压站)要准备好大量的防寒防冻物资,包括草袋、食用盐、防冻液、石棉保温材料等,保障供水村庄正常运行;
2.对厂区内的加氯加药管道、生产用水管道、闸阀等易受冻部位用保温材料进行包裹覆盖,确保各类设备的良好运行;
3.针对冬季特点,合理调节水处理工艺,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
4.对水泵、泵房进行防腐保温处理,为设备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5.加压站应24小时值班备勤,人员和设备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二)管网部分
1.保证库房储备足够的抢修所需常用材料
2.检查并备好发电机、焊机、风镐、水泵等抢修必备设备;
3.迅速展开拉网式普查,检查闸井、表井、阀门、确保大小管道安全畅通;
4.抢修车必须做好维护保养,随时保证抢修的需要。
(三)水表部分
1.保障始发地都能领到抢修所需常用材料;并保证足够的水表储备,满足各种可能出现的水表更换需求;
2.展开拉网式普查,通过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发布的方式提醒用户采取防冻措施、确保水表正常运行;
(四)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
1.启用备用水源(确定具体位置及水源状态);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由区水务局协调相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原水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经区水务局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五)其他情况
1.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区水务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2.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区水务局上报区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3.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的供水安全,区卫健局在做好常规水质检测的基础上,加强介水传染病的网络监测,做到预警关口前移。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前池的保护,防止地表水进入前池,一旦地表水污染前池,应立即关闭该前池,并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水务局和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要设立农村供水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物资保障
发生事件时,由农村供水统管单位按预案制订应急送水方案和车辆调配方案,区水务局做好相关单位和街道协调调配工作,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吃水困难。
(四)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区卫健局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五)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六)技术保障
农村供水统管单位要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保障队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及加强对出现问题的户家进行解释与疏导的工作。
八、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2周内,区水务局和统管单位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道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根据书面总结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城乡水务局、街道办事处可依情况给予其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历城区城乡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