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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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 |||||||
监督部门 | 监督责任 | 项目监督权限 | 监督依据 | 监督范围 | 监督内容 | 监管方式 |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 区县级 | 负责指导辖区内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市级人民政府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 | 1.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 2.开标报告。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进行监督。 3.中标及合同报告。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存档。 | 标前备案监督、标中过程监督、标后监督检查。 |
注:国家、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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