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简明问答:《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开发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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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发模式有哪些?
答:(一)政府收储改造。改造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以及其他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的,应由市、区县政府(含代官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可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货币、物业补偿等方式。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改造开发。对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收购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可组建联合开发体实施整体改造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规划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作适当调整,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补缴地价。
(三)市场主体改造。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市场主体可根据规划,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市场主体可由原土地权利人协商委托确定,也可委托区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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