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简明问答:《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奖励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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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奖励措施有哪些?
答:(一)对实施主体申请将再开发项目内分散土地归宗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相邻出让地块归宗后整体开发且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按加权平均法明确统一的剩余出让年限,也可按协议出让方式,经依法批准后,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应年限登记。
(三)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实施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对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改造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格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再开发项目用地内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各项规划的前提下,采取追加投资、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率等方式继续开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因旧城区改造需异地搬迁,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相关区县政府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安置用途相同、价值相当的土地。
(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零星建设用地的,应将其纳入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建设。对单宗土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的零星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等,需重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市、区县政府按新用地条件土地评估价格与原用地条件土地评估价格(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差额依法征缴土地出让金(原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原用地条件不明确的,以证载用途标准容积率作为原用地条件。
(九)调整收益分配政策,鼓励历城区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取政府收储改造模式实施再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分配管理。采取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或市场主体改造模式,且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市政府审核备案,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出让的,按照缴纳金额的76%返还至项目所在区;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出让的;按照缴纳金额的66%分配至项目所在区,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出让的,按照缴纳金额的56%返还至项目所在区;2027年及以后完成出让的,参照政府收储改造模式出让金分配政策执行。
(十)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直接由各区县政府使用;对上级发放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补助,市级与区级按照3:7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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