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11370112004203737J-A/2023-6505428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济历城政办字〔2023〕21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3-09-06
2023-09-06
有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字〔2023〕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公众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渠道,增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按照省、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区政府建立了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经19届区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2023年济南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养老、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区政府认为应当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一般可安排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各1名,其他公众代表2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作为公众代表列席。

第四条  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邀请公众代表的初步意见,在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的备注中说明,依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开征集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公众代表人选,建立“公众代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历城区常住居民或在历城区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的区外户籍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历城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七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也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公众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吸收采纳;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列席会议,出具列席证件,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区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区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协助选派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公众代表由区政府办公室从“公众代表库”中选取,并在会议召开前1—2天预告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以便其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区政府办公室应将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公众代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政府办公室

2185

信息发布总数

192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