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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作者:

日期:08-05-08

出处: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指导、协调一般伤亡事故的 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组织、协调、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5、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6、监督工矿商贸建筑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建筑企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等工作。
8、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及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9、承办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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