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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


来源:计生局 作者: 时间:2009-06-22

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

    济南市人口计生委

申请范围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7)《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1、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组,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对病残儿进行初级筛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病残标准的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审。
    4、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实行合议制和署名制相结合,每次鉴定结束后,鉴定组成员对所有患儿的鉴定结果进行集体评议,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逐一签字后加盖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专用章。
    5、市级鉴定结论,一般即为最终鉴定结果。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对乡(镇、街办)下发鉴定结果通知书。
    6、病残儿的鉴定结果应进行公示。地点为病残儿的现居住地、父母的工作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为病残儿和父母的姓名,病残儿的疾病名称,公示时间为4周。

办结时限

    一年组织一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

咨询电话

    0531-8605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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