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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

作者:

日期:08-05-12

出处:

一、 审批事项:合伙企业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二)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决定。

(四) 发照。

五、办结时限:

(一) 审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价费字 [92]414号收取 设立登记费 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机构: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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