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事项:合伙企业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二)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决定。
(四) 发照。
五、办结时限:
(一)
审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价费字
[92]414号收取
设立登记费
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机构: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