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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作者:

日期:08-05-12

出处:

一、 审批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证明。

(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注销登记,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证明。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四)发照。

五、办结时限:

1、 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 价费字 [92]414号,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办理机构: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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