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仲裁审理程序
(一) 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 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在收到当事人申诉材料后于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庭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三) 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但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 庭审程序:首先,进行庭审预备,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并向仲裁员报告。根据到庭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中止、按撤诉或缺席审理。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其次,由仲裁员宣布开庭,并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第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四,庭审调查阶段,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人,被诉人进行答辩,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理由,进行调查质证;第五,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标的就责任的承担、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第六,根据庭审情况,组织当事人调解;第七,宣布闭庭。
(五) 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二、 劳动仲裁办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仲裁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三、 劳动仲裁结果反馈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七日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