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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作者:

日期:08-05-12

出处: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一)评残(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换地方残疾军人证件、补评、调整残疾等级)的手续及办理流程:

  1、本人向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及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本人档案(含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红底照片2张1寸5张等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号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区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评残审批表》上填写理由加盖印章,并发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申请评残手续及办理流程:

  1、本人向单位提出的评残书面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的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

  4、现场见证人出据的证明材料;

  5、医务劳动鉴定书;

  6、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警察执行任务的需要提供审讯罪犯的笔录;

  8、人民警察要有授衔审批表;

  9、编委出据的行政编制证明和编制本复印件;

  10、单位申报公伤申请;

  11、人事局认定公伤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审批表);

  12、主管单位申报评残请示;

  13、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出据的医学鉴定小组残情鉴定;

  14、评残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红底照片2张1寸5张(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15、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号评残条件的,填写《评残审批表》并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16、省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市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评残审批表》上填写理由加盖印章,并发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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