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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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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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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调整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服务项目长期作业的年发包价在 30 万元以上,短期作业的每次发包价在 5 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一)道路清扫保洁、冲洗。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渗滤液处理。

(三)公共厕所清扫保洁、管护。

(四)粪便清理、运输、处理。

(五)建筑物内外立面清洁、整饰。

(六)市容环卫、户外广告设施设备设计、制作和经营。

(七)经营城市空间资源利用。

(八)固体废物资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渠道和投资数额不同,将招标划分为市、区两级招标项目,分别确定市、区市容环卫部门为招标人。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招标人可在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要求,需邀请招标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成立山东省济南市市容环卫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机构设在山东省环卫行业协会。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编写招标文件的,应包括工艺和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也可委托交易中心编写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条   交易中心是为市容环卫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活动场所、发布信息、提供咨询,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得参加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建立市容环卫服务交易评标专家库,储备市容环卫专业技术、管理、经济类评标人员。专家库设在省环卫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成立评标小组,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负责评标事宜。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3 在评标专家库抽签产生。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在评标完毕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由高至低推荐 2~3 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成立济南市市容环卫服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简称监督小组),机构设在济南市市容环卫局纪委。

第十六条   监督小组负责审定标书的合法性,负责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的监督以及受理投诉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送达,超过规定时限,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开标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应由招标人主持。投标文件应经监督小组派人检查,确认密封后,方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            招标人向交易中心申报招标项目。

(二)       交易中心安排文件资料编审、发布以及会议活动时间、地点。

(三)       监督小组审定合法性。

(四)       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五)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不得少于 10 日,开标与截止接收投标文件应同一日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关系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评标人员违反规定的,取销其市容环卫服务交易评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00 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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