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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政发〔2006〕16号
作者:
日期:08-04-17
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区与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和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区政府决定:自 2006年1月1日起,对各街道办事处实行“收入按属地协助征管,收支按增幅比例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总体目标 这次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调整的总体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解决税源交叉等问题;进一步理顺区与街道办事处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机制、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街办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街道办事处为企业提供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原则。税收按照属地进行征收管理,防止税源交叉,降低税收成本。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街道办事处的支出范围,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履行。 (四)收支按增幅比例挂钩,建立较为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在核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随着其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增,确保其有一个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内容 (一)协助征管的收入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以行政区划为准,凡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内实现的税收收入(含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不属于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均属街办协助征管的收入范围。 街道办事处实现的税收收入为区本级收入。 (二)收入基数的调整 以 2005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外的各种缴入和缴出因素后,作为其新体制的收入基数。当年的实际收入数为下年的收入基数,收入基数和收入任务均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支出基数的核定 支出基数按下列范围和标准统一核定。 1、人员支出。在职人员依据区编委(区人事局)核定的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包括在职人员加发当年一个月的工资)核定,离退休费用按照财政应承担的项目核定。 原洪楼镇分配到街道办事处的非在编人员按照每人月均差补 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基本公用支出。依据区编委(区人事局)核定的2005年底实有在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核定。 3、社会管理费用。计划生育经费根据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核定;居委会工作人员补助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区级应承担30%的比例核定;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按照2005年底的范围和标准核定;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每居一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发展经济及其他社会事业费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最近两年的相关支出酌情统一核定为每街办120万元。 (四)收支增幅按 1:0.6的比例挂钩 完成区政府当年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含城附 ,不含地附),收入同比增长1%,支出同比增长0.6%(进支出基数)。超出当年收入任务的部分,区与街办5:5分成,其超收部分不与支出基数挂钩增长,街办的超收分成所得不进支出基数。 收入超过上年的收入数但未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当年的收入目标任务,只保支出基数,支出基数不实行挂钩增长。 收入未完成上年的收入数,根据减收比例按照 1:1的比例扣减支出基数。 四、配套措施 (一)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各街道办事处 2005年的财政收入进行调整,重新确定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基数。 (二)调整收入任务。根据重新核定的收入基数和区政府确定的增长比例,调整街道办事处 2006年财政收入任务。 (三)完善税收征缴体制。为与新的财政体制相适应,税务部门的征管体制要做相应调整,实行按行政区域征收管理。 (四)体制执行期间,街道办事处的增人增资及事权范围内的其他支出,全部由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因重大政策调整、重点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因素造成的街道办事处财力骤变,由区财政据实进行适当调整。 五、本意见执行期限为三年。 六、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按属地征管划分后 2006年四个街道办事处收入任务(目标)表和2005年街道办事处支出基数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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