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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定期抚恤申请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23

事项名称

    复员军人定期抚恤申请审批

办理部门

    历城区民政局优抚科

申请范围

    持有我区常驻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证的居民,是指在1954年11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所需材料

    户口薄、身份证、复员军人证、本人档案材料、个人申请书

办事流程

    (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户口薄、复员军人证及其复印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居委会调查
    (三)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上报
    (五)市民政部门备案存档。

办结时限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咨询电话

0531---88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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