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员军人定期抚恤申请审批
办理部门
历城区民政局优抚科
申请范围
持有我区常驻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证的居民,是指在1954年11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所需材料
户口薄、身份证、复员军人证、本人档案材料、个人申请书
办事流程
(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户口薄、复员军人证及其复印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居委会调查 (三)街道办事处、镇审核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上报 (五)市民政部门备案存档。
办结时限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咨询电话
0531---88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