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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备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24

事项名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备案

办理部门

    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申请范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所需材料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承诺书》;
    2、《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5、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二)个体演员
   
1、《个体演员承诺书》;
    2、《个体演员备案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明;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等以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济南市文化局考核合格取得的《个体演员登记证》。

办事流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申请备案并提交第三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2、历城区文化局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3、经审查合格,由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出具《备案证明》。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有效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88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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